南 宁 学 院
南院人〔2013〕60 号
关于印发《南宁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经南宁学院2013年学校领导办公会第21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南宁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学院
2013年12月16日
南宁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
者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
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是“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项目之一,是《教育部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我校青年骨干教师以国内访问学者身份赴其他重点高校研修的选派、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教人厅〔2004〕8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选派对象和条件
(一)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显著成绩;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是所在学院学科专业带头人或学科专业带头人的后备力量。
(三)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接受过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的培训,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四)遵循学科专业对口的原则,青年骨干教师应选择本学科领域的国家重点学科所在的“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开展国内访问研修。
第二条 选派工作的组织
学校人事处每年3月受理一次申报工作;按“当年申请、当年派出”原则选派。
第三条 选派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教育部要求和本学院学科建设需要择优确定推荐人选。
(二)被推荐人联系接受学校,同时将与招收导师商定的研修计划报所在学院认可。
(三)二级学院对研修计划认可并征得其导师同意后,填写《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并将推荐表一式三份报人事处。
(四)人事处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主管校领导审定。
(五)人事处将相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由自治区教育厅呈报教育部审批,凡教育部批准的人选由教育部派出。
第四条 资助方式
(一)获得教育部资助的访问学者,其在访问期间所需培养费的差额部分由学校承担,生活、住宿、交通差旅等费用由学校和个人共同分担。
第五条 研修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一)入选国内访问学者派出前与学院签订培养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研修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方式及其违约责任。
(二)访问学者在进修学习期间不得更换派出身份和随意变更研修计划。访问期间每季度应将研修计划的执行情况向所在学院和人事处汇报一次。不得提前或延迟结束访问期限,确因研究需要变更的,需征得学校和访问进修学校及导师的同意,最长访问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国内访问学者的研修情况和成果将作为其年度业务考核的主要依据。回校工作一年内,按教育部要求,学校将对其教学和科研发展情况以及接受学校培养效果进行跟踪,并对派出情况予以评估。
(四)国内访问学者在研修期间的人事劳资关系保留在学校,期满后必须回校工作五年,研修期间的工资等福利待遇才能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选派青年骨干教师以国内访问学者身份到国内其他高校的国家重点学科开展研修,是加强我校教师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二级学院在人员推选时应结合学科建设和师资培养计划,按步骤组织实施,确保培养取得实效。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南宁学院
2013年12月16日
南宁学院办公室 2013年12月16日印发
校对:陈铁 录入:杨小凤 排版:覃雪莲